1. 概述 – 口头附属协定 – 报价

1.1. 对于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仅适用我们的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您的条款如有违背、偏离本条款或未在本条款中有类似规定,我们不予认可,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这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在知晓存在违背、偏离本条款或未在本条款中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仍毫无保留地执行交付和服务的情况,或者同样适用于您在询价、下单或执行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事项时提及您的条款有效性的情况。

1.2. 我们的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所指的经营者。

1.3. 我们的销售人员无权签订口头附加协议。

1.4.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的服务和报价不具有约束力。订单仅在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或通过履行或开具发票最终接受时才对我们具有约束力。

1.5. 与您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在以下前提条件下订立:已签发任何必要的出口许可证,或者我们作为出口商/运输商或我们的供应商之一应遵守的出口或转让规定不存在其他障碍。

1.6.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插图、图纸、计算和其他包含有价值的专有技术或有价值信息的产品、应用程序或项目相关文件仍然是我们的财产,并受我们的著作权保护,即使我们将它们留给您;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7. 我们的报价/订单确认中所述的价格基于报价/订单确认时的计算。如果原材料价格在合同签订三个月后发生显着变化(至少 10%),我们有权按相应的额外成本提高议定价格。买方将被告知这一点。

2. 交货 – 交货时间 – 延长交货期 – 部分履行

2.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约定的服务时间通常不是固定日期(德国民法典第 323 条第 2 款第 2 项、德国商法典第 376 条)。

2.2. 在所有细节都得到澄清并且合同双方就交易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之前,履约期不会开始。遵守履约期限的前提条件是:
– 我们及时收到您提供的所有文件;
– 从您那里获得的所有许可和免责声明均已及时授予;
– 您的合同义务,尤其是您的付款义务,全部按时履行。

2.3.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如果可以投入使用的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离开工厂,则视为已满足交货期限。

2.4. 我们的交货义务受限于自行配送预约是否正确及时,除非我们对自行运送不正确或延迟负有责任。

2.5. 履行期限适当延长,如果
–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即我们无法影响且我们不承担责任的不可预见事件(例如政府措施和命令(无论有效或无效)、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或其他自然灾害)。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交货延迟期间或涉及我们的某个分供应商,则同样适用;
– 您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批准或第三方文件;– 没有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

2.6. 只要对您来说合理,我们有权部分履行,我们可以在每种情况下单独开具发票。

2.7. 如果应您的要求或由于您负责的情况导致交货延迟,我们有权在通知准备发货后向您收取仓储费用,每周的开始至少收取发票金额的 0.5 %,但不超过总发票金额的 5 %。合同双方都有权证明产生了更高、更低或没有仓储成本。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3. 不可抗力 – 解约 – 自行配送预约

3.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见第 2.4 条),我们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服务,双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后续无法履行且不承担责任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解除,不存在损害赔偿权。一方因上述原因拟解除合同的,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

3.2. 如果并非由于我方自己的过失,没有及时、正确发出为履行合同而定购的货物,由此造成对合同方的交货不再能够满足合同要求,这种情况下免除我们的交货义务。这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于商定的固定日期。

4. 所有权保留

4.1. 在您因与我们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全部付清之前,我们仍然是交付物品(保留货物)的所有者。这同样适用于由您指定的某些服务已支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留所有权作为差额索赔的担保。如果所有权保留关系到与您所在国家/地区的特殊要求或正式规定,您有义务将此告知我们并确保自费遵守。

4.2 保留货物应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并作相应标记。

4.3. 作为制造商,我们始终会对交付对象进行连接、混合或处理,但我们对此不承担义务。如果(共同)所有权因连接、混合或处理而消灭,则已商定新项目的(共同)所有权应按已连接、混合或处理的产品发票金额的比例转移给我方。您负责无偿保管该(共同)财产。

4.4. 转售商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转售,除非我们撤销该权利。如果您停止付款,如果您拖欠付款,或者如果有实际迹象表明您的财务状况在合同签订后恶化,或在合同签订后存在其他事实可以证明由于缺乏履行能力可能危及我们要求对偿的权利的假设是合理的,我们可以撤销此权利。对于我们拥有(共同)所有权的货物,您应按相应交付项目的发票金额,以安全方式,将您因转售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因而产生的债权作为担保转让给我们。根据我们的要求,您有义务出具书面转让声明。您被可撤销地授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您自己的名义收取转让的债权。在与转售权同样的前提条件下,也可撤销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直接借记授权。

4.5. 不接受质押或抵押转让。在第三方扣押、没收或其他处分或干预的情况下,必须将保留所有权明确告知第三方,并且您必须立即通知我们。

5. 交货条款 – 风险转移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运输保险 – 官方许可/出口管制

5.1. 在我们的报价或签收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适用交货条件“CPT – 运费已付,指定交货地址”。其中包含使用我们的内部货运代理/包裹服务提供商运送至客户处的运费。

5.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货物意外丢失和意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移交给运输人时转由您承担,但不迟于货物离开发货仓库时。这同样适用于我们接管交货的情况。如果由于您的过失导致延迟发货,则风险从向您报告货物准备好发货的时间点开始转由您承担。

5.3. 如果合同中使用了国际惯例运输和风险承担条款,则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合同公式解释规则(当前有效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为 2010 年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5.4. 我们只根据协商购买运输保险,费用由您承担。

5.5. 官方许可/出口管制

a) 客户必须并且愿意遵守适用的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律、法规、规则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欧盟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许可证(“出口管制和制裁规则”)。客户还须同意,独自负责遵守出口管制和制裁法规。

b) 客户不得在未事先获得所有必要的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国家、目的地或个人转让、出售、转售、出口、再出口、处置、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产品和/或机密信息必要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并履行出口管制和制裁法规要求的手续。此外,客户应确保其员工或业务合作伙伴都不会这样做。

c) 如果客户知道此类销售或转让违反了客户必须遵守的出口管制和制裁规则,客户将不允许以任何媒介转售产品或将机密信息转移到任何国家/地区。

d) 客户不得采取任何导致卖方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规定的行为。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或本条款的任何部分即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违约。如果卖方认为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或本条款的任何部分,卖方保留自行决定拒绝完成或执行任何订单或取消任何订单的权利。

6. 缺陷索赔 – 强制声明异议

6.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只在属于相应产品的数据表或使用说明书中规定产品特性和使用适用性。

6.2. 在合理及时地通知缺陷的情况下,买方有补正履行请求权。我们有权选择补正履行的方式 – 消除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产品。

6.3. 有关不完整或不正确交付的投诉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我们,最迟在交付(明显缺陷)或发现缺陷后一周内。否则将拒绝缺陷索赔。

6.4. 我们不同意您的检查和强制声明异议的义务(尤其是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产生的义务)存在受限情况。

6.5. 缺陷索赔时效为风险转移后的 12 个月内。这不适用于与易磨损产品相关的缺陷索赔。如果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438 条第 3 款、第 479 条第 1 款和第 634a 条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和对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以及对基于故意或严重疏忽违反职责的损害的责任,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6.6. 主要在以下情况下,拒绝缺陷索赔:
– 未能按照第 6.3 和 6.4 条正确及时地检查和报告缺陷;
– 事后对交付项目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除非可以证明缺陷不是由这些改动引起的;
– 自然磨损、使用不当或储存不当造成的缺陷。

6.7. 您只能根据第 8 条的规定向我们要求赔偿。

6.8. 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交付/服务中存在缺陷的部分由卖方自行决定选择免费维修、重新交付还是重新提供,前提是在风险转移的时刻已经存在该缺陷。

(a) 首先,卖方必须始终有机会执行他认为必要的所有补充履行措施/备件供应;这应在合同双方之间协商一致;否则卖方免除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存在运行安全风险/为了防止不成比例的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修正缺陷并要求向卖方报销必要的费用。如果修正失败,如果卖方为修正/备件供应设定的合理期限已过但没有结果,同时考虑到法定例外情况,买方可以在不影响其他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如果只有轻微的缺陷,买方只有要求降低价格的权利。否则排除降低价格的权利。

此外在风险转移后,如果由于操作不正确/疏忽、应力过大、使用不合适的操作工具、安装缺陷、维护不当、化学/电化学/电气影响、不合适的安装位置、缺乏稳定性、不合适的安全装置以及由于自然和天气影响/合同中未设为前提的其他外部影响而造成损坏,不接受缺陷索赔。如果买方/其助手采取了不当更改/维修/未经授权的干预,则不接受索赔。

(b) 因交付物品随后被运送到买方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修正/备件交付费用增加的,买方应承担这些费用。

(c) 如果没有可核实的缺陷,修正/备件交付的成本/费用,包括差旅费,完全由买方承担;如果缺陷索赔时效已过(在提起时效辩护的情况下)或已失效(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则同样适用。卖方有权决定其服务的价格(德国商法典第 315 条及后续条款)。

(d) 在符合第 7 条和第 8 条的情况下,买方不能因缺陷对卖方提出其他损害赔偿/费用/进一步索赔。

7.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 权利瑕疵

7.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我们有义务只在制造和交付地所在国家/地区提供不受第三方工业产权(以下简称“产权”)影响的服务。在这个意义上,“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和设计、商标,包括它们各自的申报,以及著作权。如果第三方由于我们提供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服务,因侵犯产权向您提出合法索赔,我们将在第 6.5 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您承担责任。期限如下:

7.2. 如果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著作权,我们将自行选择并自费获得相关服务的使用权,或进行更改以不侵犯产权,或加以更换。如果在合理的条件下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您享有撤销或要求降价的法定权利。我们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基于第 8 条。

7.3. 上述义务仅在您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且未承认侵权且我们保留采取所有防御措施并协商解决的权利的情况下存在。

7.4. 如果我们提供的其他制造商的产品侵犯了权利,我们将自行选择以客户的名义向相应的制造商和次级供应商提出索赔或将其让渡给客户。在这些情况下,根据第 7 条,仅当针对制造商和次级供应商的上述索赔司法执行不成功或例如由于破产无望执行时,对我们的索赔才成立。

7.5. 如果您对侵犯产权负全部责任,则您的索赔将被拒绝。

7.6. 此外,如果由于您的预先特殊规定、我们无法预见的应用情景或您在事后未经授权更改合同履行导致侵犯产权,您的索赔也会被拒绝。

7.7. 拒绝因权利瑕疵而向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提出超出或不同于本第 7 条规定的索赔。

7.8. 如果就合同义务而言,产生了能够受产权保护的结果,我们将独自享有该结果的所有产权,除非您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该结果的创建。在这种情况下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共同创造了能够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结果,我们同意我们至少有权获得在空间、时间和内容方面不受限制的免费、非专有使用权。

8. 责任

8.1. 我们仅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对因合同履行缺陷或违反其他合同或非合同义务(尤其是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德国民法典第 284 条所指的无效费用负责(以下简称“损害赔偿”)。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生命、肢体或健康损害、承担担保或采购风险、违反主要合同义务和《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

8.2. 因违反主要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对合同典型损害的赔偿,这种损害是我们必须在合同订立时由于我们可识别的情况本可预见的可能后果,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由于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的伤害、承担担保或采购风险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必须负责的情况。

8.3. 所有责任限制均适用于代理和执行人。

8.4. 对您不利的举证责任的变化与上述规定无关。

8.5. 第 8.1 和 8.2 条意义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履行这些义务才能使合同顺利履行,以及您可以定期需要其履行的义务。

9. 价格

9.1. 我们的价格是净价。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对包装、运输、保险、开支和其他公共收费收取额外费用。

9.2. 对于净值不超过 100.00 欧元的订单,我们将收取 25.00 欧元的净附加费。

 

10. 付款条件 – 抵偿 – 安全 – 转让

10.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您应当在收到发票后 14 天内支付净额 – 然而不在收到货物之前。

10.2 客户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发票。除非另有约定,电子发票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它将以 PDF 格式发送到客户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我们没有用于此目的的电子邮件地址,则将使用客户的另一个可用电子邮件地址作为替代。收到电子邮件即视为已收到随附的电子发票。

10.3. 只有在您的反诉已合法成立、无可争议、被我们承认或与我们的诉求具有密切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您才有权获得留置权和抵偿权。此外,仅当您的反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您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10.4.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有资产恶化的实际迹象,或者在合同签订后存在或变得明显的其他事实证明我们要求对偿的权利因缺乏支付能力而受到损害的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有权要求为我们履行义务和/或可能已认可的任何支付条款提供适当的担保,也有权因其他要求而撤销。如果您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我们要求的适当担保,我们可以撤销合同。因已履行的义务或因延误而产生的现有索赔不受影响,我们来自德国民法典第 321 条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11. 回收电气和电子设备 – 回收包装

11.1. 如果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例如根据《电气和电子设备法》)有义务这样做,我们将在使用结束后应您的要求回收已交付的货物,并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此类回收和处置的费用由您承担。

11.2. 如果我们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这样做,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回收运输包装。您承担运输包装的此类回收运输费用。

12. 履行地 – 司法管辖区 – 适用法律

12.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对合同双方之间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双方在此明确排除联合国销售公约/CISG 的规定。

12.2. 由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点是德国海登海姆市(Heidenheim)。

12.3. 对于属于初级地方法院实体管辖范围的法律纠纷,由海登海姆地方法院管辖;属于州法院实体管辖范围的法律纠纷,同意由埃尔旺根(Ellwangen)州法院管辖。我们也可能会选择在您的所在地提起诉讼。

软件附加条款

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软件(以下简称“软件”)作为合同履行部分或与之相关,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还额外适用以下规定,如果前文所述规定与有关软件的以下规定有任何冲突,则按以下规定为准:

 

13. 使用权

13.1. 我们授予您按预定用途使用软件的非专有权利。预定用途的范围参见相应软件的数据表或相应软件的使用说明书。使用权以约定的期限为限。没有约定的,则使用权不受时间限制。

13.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您只能将软件与数据表或使用说明书中指定的硬件一起使用。在没有指定的情况下,只能与软件随附提供的硬件一起使用。将软件用于其他设备需要我们事先书面同意;如果违反此义务应承担责任,我们有权要求适当的额外报偿。任何进一步的索赔不受影响。

13.3. 如果数据表或使用说明书中指定了多个设备,则您同时只能在其中一个设备上使用该软件(单一许可),除非已同意多重许可(参见第 13.11 条)作为例外情况。如果一台设备上有多个工位可以独立使用软件,则单个许可证仅适用于一个工位。

13.4. 该软件仅以机器可读形式(对象代码)提供。

13.5. 您只能出于备份目的制作一份软件副本(备份副本)。备份副本必须清楚地标明,并附有制造商的版权声明。只有在同意多重许可的情况下,您才可以复制该软件。

13.6. 除著作权法第 69e 条版权法(反编译)的情况外,您无权更改、反向工程、转译或删除软件的某些部分。您不得从数据载体中删除字母数字和其他标识符,并且必须将它们原封不动地传输到每个备份副本。

13.7. 我们授予您将软件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如果有重要原因可撤销)。但是它只能与您购买的与软件相关的设备一同转让给第三方。如果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您必须确保第三方不会被授予超出您根据本条款以及相关数据表或相关使用说明书获得的权利,并且第三方至少应负担来自本条款的与软件相关的现有义务。在转交后,您不得保留该软件的任何副本。

13.8. 您无权授予次级许可。

13.9. 如果您将软件留给第三方,则您有责任遵守任何出口要求,并且在应承担责任的违反义务情况下,您必须赔偿我们由此产生的所有义务和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您将完全放弃使用该程序,从您的计算机中删除该程序的所有已安装副本,并删除其他数据载体上的所有副本或将其交给我们,除非您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其保留更长时间的时间。应我们的要求,您应书面向我们确认您已全部执行上述措施,或在必要时向我们解释延长保留时间的原因。此外,您应当明确同意第三方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授予范围。购买的许可证批量包不允许拆分。

13.10. 如果我们向您提供我们仅拥有衍生使用权的软件(第三方软件),我们与我们的许可方商定的使用条款优先于第 13 条的规定。如果并且只要在我们向您提供开源软件,还额外适用该开源软件的使用条款且优先于第 13 条的规定。在数据表或使用说明书中,我们将指出第三方软件和开源软件的存在和使用条款,并根据您的要求向您提供使用条款。如果违反这些使用条款,我们的许可方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由此产生的索赔和权利。

13.11. 要同时在多台设备或多个工位上使用软件,您需要另行商定使用权。这同样适用于在网络中使用该软件,即使该软件没有被复制。在上述情况下(以下简称“多重许可”),还额外适用以下规定 (a) 和 (b),且优先于根据第 13.1 至 13.10 的规定:

(a) 多重许可的先决条件是我们明确书面确认您可以制作软件的许可副本数量以及可以使用该软件的设备或工位的数量。第 13.7 条适用于多重许可,然而附带条件是,仅当多重许可被全部转让并与所有应使用该软件的设备一同转让时,才允许将多重许可转移给第三方。

(b) 您必须遵守我们随多重许可一并提供的复制注意事项。您必须记录所有副本的去向,并应要求将记录提供给我们。所有数据载体都必须提供制造商的版权声明和序列号。

14. 风险转移

如果软件是通过电子通信媒体(例如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则当软件离开我们的影响范围(例如在下载期间)时,软件意外丢失和意外损坏的风险将转移给您。

15. 合作义务和责任

15.1. 您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或限制软件造成的损害。尤其是您有责任定期备份程序和数据。

15.2. 您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软件免受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访问。尤其是合同软件和访问数据的所有副本必须保存在安全位置。

15.2. 如果您对违反此义务负有责任,我们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尤其是对丢失或损坏的数据或程序的恢复不承担任何责任。举证责任的变化与上述规定无关。

16. 质量缺陷

16.1. 与软件相关的质量缺陷索赔在风险转移后的 12 个月内失效。如果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438 条第 3 款、第 479 条第 1 款和第 634a 条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和对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以及对基于故意或严重疏忽违反职责的损害的责任,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16.2. 仅当您已经证明且可重现与数据表或使用说明书中包含的规格存在偏差,才会认定是软件的质量缺陷。然而如果质量缺陷未出现在最后提供给您的软件版本中,并且其使用对您而言合理,则认定不存在质量缺陷。

16.3. 您必须在收到软件后立即检查软件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并在发现时立即通知我们,否则不负责对缺陷的保修。如果以后这种缺陷变得明显,则同样适用。适用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

16.4. 以下情况拒绝质量缺陷索赔
– 如果由于对软件的操作不正确或疏忽而导致损坏,
– 合同未要求的特殊外部影响造成损坏的情况,
– 对于您或第三方所做的更改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 对于您或第三方通过我们为软件提供的接口加以扩展的情况,
– 该软件与您使用的数据处理环境兼容。

16.5. 对于软件,补充履行的要求如下实现:您可以自行决定选择消除缺陷(“修正”)或更换新版本(更新)或新款软件(升级),只要我们能得到或可以通过合理的努力实现。如果出现权利瑕疵,我们将自行决定选择提供合法正确的软件使用方式,还是以不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方式进行更改。

17. 责任

17.1. 以下情况中,卖方承担无限责任
–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 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
–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以及
– 在卖方承担的保修范围内。

17.2. 如果因轻微疏忽而违反了对实现合同目的至关重要的义务(首要义务),卖方的责任仅限于相关交易类型的可预见和典型的损害金额。

17.3. 卖方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17.4. 上述责任限制也适用于卖方员工、代理人和机构的个人责任。

18.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 权利瑕疵

第三方因软件侵权而提出正当索赔的,我方将按照第 7 条,在第 6.5 条规定的期限内承担责任。

19. 数据保护

有关处理用户数据的所有信息,请参阅我们专门的数据保护声明

20. 保密

20.1. “机密信息”是指对方的所有被标记为机密或根据情况被视为机密的信息和文件,特别是有关操作流程、业务关系和专有技术的信息。

20.2. 双方协商对机密信息保密。

20.3. 对以下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a) 可证实在订立合同时已为接收方所知,或随后在不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规定或官方命令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知;

(b) 在订立合同时为众所周知或在此后为公众所知,只要不是基于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c) 根据法定义务或法院或当局的命令必须披露的信息。在允许和可能的情况下,有披露义务的接收方将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对方对披露采取行动的机会。

20.4. 双方只允许向受专业保密约束或先前承担与本合同保密义务相当的义务的此类顾问授予访问机密信息的权限。此外,双方只允许将机密信息透露给那些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情的员工,并要求这些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在劳动法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保密。

20.5. 任何应当负责的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导致 5,000.00 欧元的合同罚款。受害方的进一步索赔不受影响。

 

21. 联系方式

Christian Maier GmbH & Co.KG
Würzburger Straße 67 – 69
89520 Heidenheim
Germany

电话 +49 7321 317-0
info@maier-heidenheim.de
www.maier-heidenhei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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